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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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富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款项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利息154800元; 二、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富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余款300000元; 三、被告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00元,由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