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46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上计算所得应扣除已偿还利息1536666.6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0元,由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3310元。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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