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齐晋铁路仓储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6)鲁0305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胡玉信、王延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