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东华美居整体家具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0037.25元及以18003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田**; 二、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6.76元,减半收取计1978.38元(原告已预交),由田**负担30.3元,由广东东华美居整体家具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8.0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田**,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