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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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禹兴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44686.2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上述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总额以月2%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限); 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判决第一项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台州市禹兴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344686.2元及律师代理费18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台州市禹兴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