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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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875.8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 二、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5元(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已预交),由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黄**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