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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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8800.80元以及支付以1798800.8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206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3.90元(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06.9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357元。佛山市雅之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35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535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24188元(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