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 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借款本金413340.12元(截至2021年5月份还款日);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2元,由被告齐**与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已预交,被告齐**与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被告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