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
西安市恒广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市恒广物流有限公司、王**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借款本金1446000元,利息7531.45元,合计1453531.45元。(截至2021年7月13日),并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罚息(以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2元,减半收取89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市恒广物流有限公司、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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