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饮乐康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饮乐康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2764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控制措施到期之前,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控措施,逾期申请的后果及损失,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