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银山川陶瓷有限公司
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白银山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8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3日),合计118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宁东供水二期水源工程水库附属工程(职工公寓及围栏)一标段瓷砖供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合同总价为260361元,付了三次货款到原告厂家账户,还有十万元没有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宁夏水利水电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建立瓷砖买卖合同属实,但被告已按照原告所供货物数额向原告付清货款160369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地砖墙砖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每月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以公对公形式结算,付款前原告向被告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结算以现场到货单为准,被告共收到原告开具的四张发票,金额合计160369元,收到发票后,被告已按照发票金额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不存在欠付货款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不具有支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8日,白银山川公司作为乙方与宁夏水利水电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地砖、墙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宁东供水二期水源工程水库附属工程(职工公寓及围栏)一标段,工程地址:银川市宁东镇雅和园,一、砖的规格型号:1、地砖6010,规格600×600,数量6736,单位片,单价12.5,小计84200;2、厨房墙面6782A,规格300×600,数量4972,单位片,单价6.0,小计29832;3、卫生间墙面62343A,规格300×600,数量3772,单位片,单价6.0,小计22632;4、卫生间地面62343D,规格300×300,数量3300,单位片,单价4.5,小计14850;5、踢脚线,规格100×600,数量5790,单位片,单价1.2,小计6948;6、琉璃瓦,规格300×400,数量8626,单位片,单价5.5,小计47443;7、脊瓦,规格300×400,数量3500,单位片,单价6.0,小计21000;8、外墙砖,规格6×20,数量1968,单位M2,单价17,小计33456;合计260361元。交货地点:宁东镇雅和园3#4#公寓楼施工现场。结算方式:每月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转账,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结算以现场到货单为准。若甲方未能按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乙方每日按未付款,价款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是由于乙方供货或供货质量产生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后,白银山川公司向宁夏水利水电公司供应瓷砖160369元并向宁夏水利水电公司开具160369元的发票,宁夏水利水电公司陆续向白银山川公司支付货款16036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

白银山川公司与宁夏水利水电公司签订了《地砖、墙砖购销合同》属实,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结算也进行了约定,即开具16%增值税发票并以现场到货单为准。现白银山川公司提交了160369元地砖、墙砖的收据和发票,宁夏水利水电公司也已经足额予以支付,双方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对于白银山川公司主张的10万元货款,因宁夏水利水电公司不认可,白银山川公司除合同外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已向宁夏水利水电公司供应了10万元地砖和墙砖,故白银山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8000元诉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银山川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白银山川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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