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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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8元,由被告负担900元,原告承担2058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一、本院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二、本院在规定期限内向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三、本院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向银行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资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