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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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洞口县明华广告制作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租金4万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逾期租金1.6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逾期租金2.4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前述两项违约金的计算利率为年利率6%); 二、驳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负担200元,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