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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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金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恢6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