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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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康市XX房XX中心与被告李*之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255.85元及截止2021年3月4日的逾期利息709.01元,并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7.35%计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调整后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陈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98.00元,减半收取109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4.00元,合计2273.00元,由被告李*、陈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