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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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489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蒋**退还垫付医疗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丁**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负担9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