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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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固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 宁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93834.2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 宁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王**、康*对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93834.23元及2019年9月23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固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刘**与 原审被告王**、康*对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93834.23元及2019年9月23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固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刘**与原审被告王**、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57元,减半收取240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57元,均由中卫市沙坡头固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刘**负、王**、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