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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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万**案涉商铺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委托经营收益款38446.9元; 二、被告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万**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以当月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0929)。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