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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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东海县供销合作总社生产资料公司恒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