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鹏腾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鹏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预付款400000元,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79253.42元,共计479523.42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等诉讼费及原告未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从被告处采购不锈钢钢管,合同总价为1577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原告预付20%的货款,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2017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00000元。交货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货物。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交付货物,也未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拒不退还原告支付预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长期占有原告支付的预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利息损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争议双方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预付款4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9253.42元(暂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1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后利息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金盈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9日,原告鹏腾公司(需方)与被告金盈公司(供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Y20171229的《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需方向供方认购不锈钢钢管,合同总价为157700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尾款发货前付清;违约责任:此资源为供、需双方锁定资源,需方不得中途退货或更改订货数量,需方如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给供方造成的损失需方负责赔偿。2017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00000元。交货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提交了青岛高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未能及时交付货物,原告取消航运订单。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等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金盈公司履行交付预付款的义务,交货期满后,被告金盈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40万元,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因购销合同中未约定,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市鹏腾物资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鹏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2元,由原告聊城市鹏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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