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尧**借 4 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 二、被告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5元减半收取计1117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2.5元,由被告邹*、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0929)。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