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李**合理经济损失172,354.86元{其中A:医疗费45,07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00元(100 元/天×58天)、营养费5,400.00元(60元/天×90天)、二次手术费8,000.00元;B:护理费18,483.18元〔172.74元/天/人×(7天×2人+83天×1人+10天×1人)〕、误工费22,365.00元(124.25元/天×180天)、伤残赔偿金62,230.00元(31,11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18,000.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108,078.1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46,276.68元(64,276.68元-18,000.00元)。上述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7.64元减半收取计2,008.82元,鉴定费4,710.00元,合计6,718.82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837.8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8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 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