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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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固阳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固阳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薛**、王**、王**、王**、刘*57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薛**、王**、王**、王**、刘*的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计6918元,由原告承担4339元,被告慕*承担180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固阳营销服务部承担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3元,由上诉人薛**等五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