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中服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具有证据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服公司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关于调整施工组织的通知》,对中宇广场项目规划进行大部分修改,致使通州建总公司大面积停工。同时中服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该工程项目在2012年11月15日全面停工。2016年6月12日,中服公司又将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项目予以转让,案涉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州建总公司遂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原审法院判令解除案涉施工合同并让中服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案涉工程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截面尺寸检测结果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检测中心答复可以经过修复后进行验收。中服公司本案中并未要求通州建总公司对工程予以修复,且原判决已经释明中服公司就修复费用可以另行主张,故中服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支付工程款条件不能成就,依据并不充分,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鉴定费应否调整问题,中服公司主张一审支出质量鉴定费用30万元,应由通州建总公司负担。因该鉴定意见并不足以抗辩通州建总公司关于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中服公司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要求通州建总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等,中服公司主张通州建总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依据并不充分,原审不予采纳亦无不当。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按未付款项部分2‰支付违约金,通州建总公司起诉请求中服公司按日1‰支付违约金。因中服公司系根本违约方,长期占用通州建总公司付出的材料款、劳务费用等,给通州建总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原判决根据案涉情况将通州建总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中服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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