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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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武**支付劳务款220542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劳务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武**负担790元,由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武**负担1580元,由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