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远高矿业有限公司 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垣曲县鼎鑫天然金刚砂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2020)晋并西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