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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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新世纪木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东方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方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