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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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慧健、黄**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200000元; 二、被告叶慧健、黄**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0年3月29日的利息为98454.9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1343.47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42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98454.97元为基数,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叶慧健、黄**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律师代理费141994元;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037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0037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098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0098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098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0098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跃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037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0037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跃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995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99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对被告叶慧健、黄**提供的南宁市江南区(跃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995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99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E抵字邕行新城支行2019年00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34元,由被告叶慧健、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