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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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郫都区万军鸡毛餐饮店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8559.8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廖万军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085e9858ef1dd601edb0107d8@wx.tenpay.com)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廖万军名下光大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账户(账号:3985××××037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账户(账号:6217××××8561_156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