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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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赔偿被上诉人李**法律服务费150000元。 二、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归还被上诉人李**借款本金14346022元及 -13- 利息,利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2.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3.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4.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 5.以50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6.以6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7.以6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8.以7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9.以8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10.以8516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11.以9116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12.以9283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13.以9879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14- 14.以1014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15.以1034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16.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5%×12),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17.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上述1-17的利息总和,即为应付利息,上诉人韦华贤已还的1775670元,从中减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30元(韦华贤、李伟健已预交),由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