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赔偿被上诉人李**法律服务费150000元。

二、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归还被上诉人李**借款本金14346022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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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利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2.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3.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4.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

5.以50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6.以6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7.以6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8.以7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9.以8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10.以8516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11.以9116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12.以9283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13.以9879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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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1014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15.以10346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16.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5%×12),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17.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上述1-17的利息总和,即为应付利息,上诉人韦华贤已还的1775670元,从中减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30元(韦华贤、李伟健已预交),由上诉人韦华贤、李伟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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