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韩城市新城区第四小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高**赔偿被上诉人张**损失87205.13元,扣除高**已实际支付的费用31402.31元后,剩余55802.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给被上诉人张**; 三、上诉人韩城市新城区第四小学赔偿被上诉人张**损失65403.85元,扣除新城四小校长李建斌通过强彦明实际给付被上诉人张**家长的5000元,剩余6040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被上诉人张**; 四、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844,共计5999,由高**负担2400元,由韩城市新城区第四小学负担1800元,由张**负担17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