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禅城区华羊门窗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羊门窗厂支付货款35464元以及利息(以354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羊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为728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羊门窗厂负担32元,被告石**、冯**共同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