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潞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金林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潞河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潞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经营协议,除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押金、使用费外,双方还口头约定了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停车场的维护费用,上诉人在腾交停车场时应按约定支付上诉人使用期间的全部维护费用,否则上诉人可拒绝腾出。该口头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

潞河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放弃经营管理权限期满后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停车场之日的使用费。

潞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立交桥(麦德龙东侧)桥下停车场腾出并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使用费,按1950元/月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1日,潞河公司(甲方)与金林海公司(乙方)签订《天津市红桥区桥下空间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甲方授予乙方承包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立交桥(麦德龙东侧)桥下停车场经营权,“桥下空间停车场”是指桥梁主体下,不包含桥梁正常通道及道路;承包费每月1950元,承包经营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共计8个月,乙方应一次性将停车场经营权承包费15600元交付甲方。在经营期结束时,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桥下空间停车场经营工作,无偿协助办理手续。并约定,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筹措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庭审中,双方确认双方曾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合同期间为4年。潞河公司认可其曾于2016年4月收取金林海公司押金10000元,并同意以该押金抵扣所欠管理费。2020年8月31日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涉诉《天津市红桥区桥下空间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约定金林海公司应当于承包期届满时将案涉桥下空间停车场移交潞河公司,现上述承包期已届满,双方之间的承包经营协议已终止,故对于潞河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金林海公司于庭审中表示涉诉桥下空间仍作为停车场对外经营,故对于潞河公司要求金林海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即每月1950元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林海公司提出潞河公司应承担维护费用的意见,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立交桥(麦德龙东侧)桥下停车场腾出并返还原告天津市潞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二、被告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潞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涉诉桥下空间停车场使用费(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950元/月计算,并扣除押金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将涉案场地返还被上诉人。本案中,涉案《天津市红桥区桥下空间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止,现承包期限已经届满,上诉人应将涉案停车场返还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口头约定,在被上诉人支付其维护费用前,其可拒绝腾空停车场,但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潞河公司二审放弃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津金林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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