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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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4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负担1164元,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64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