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凯谛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凯谛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30 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30000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共计3 230.79元,计算公式为530000*57*3.85%/360);3.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币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各项金额暂时合计534 730.79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北京凯谛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威宁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签订《北京×花园A1-E-163号住宅楼等187项估算师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6月2日签订《北京×花园A1-E-163号住宅楼等187项估算师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北京×花园A1-E-163号住宅楼等187项项目(“项目”)下的工料测量服务。2021年6月16日,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服务合同下项目全部服务工作,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0 310 912元。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项目服务费人民币9 426 848.60元,尚未收到项目服务费余款人民币884 063.40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计划支付原告项目服务费人民币530 000元,汇票出票日为2020年4月26日,到期日为2021年4月26日,票据号码为230910000130520200426625628798(下称“商业承兑汇票”)。但该商业承兑汇票因作为承兑人的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获悉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原告未能收到项目服务费余款人民币530 0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项目服务费余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贵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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