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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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永隆、陆燕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以141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141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黎**; 二、原告黎**对被告钟永隆、陆燕芬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华滨南路一巷3幢2梯11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8105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3312元(原告黎**已预交),由被告钟永隆、陆燕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