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深圳市全齐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第22686880号“全粮愈”商标的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予原告进行维权的权利。原告获得大量荣誉称号,“全粮愈”品牌经宣传和使用,已颇具知名度。经调查发现,被告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经被告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京东网电商平台销售突出使用了“全粮愈”标识的素食营养餐。该产品的生产商为被告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的行为给商标权利人和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25607元。 被告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商标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4]27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自2014年3月1日起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而被告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九本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