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适用交强险理赔条款赔偿给原告马**、左**、左**、陈**182,239.87元(医疗部分2,239.87元、死亡部分18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条款赔偿给原告马**、左**、左**、陈**44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左**、左**、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1,537.26元减半收取5768.6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2249.7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3518.8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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