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拖欠的截止至2019年11月7日的贷款本金478774.6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9920.53元,合计548695.19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林**、陈**、陈**、林**、林**、吴**、陈**、杨**、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林**、杨**、陈**、林**、林**、吴**、陈**、杨**、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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