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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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 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无财产信息。经委托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3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