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保洁服务费80314元;2.判令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实际偿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6日,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保洁服务合同,由于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畅,不能依约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安、保洁服务费,为了顾全大局,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方未及时支付工资(服务费)的情况下,连续垫付保安员、保洁员工资三个半月,后经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答复。因此,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撤回所派的保安员、保洁员。自签订合同以来,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只以宁夏好时光餐饮俱乐部名义转账支付过4026元,至今还尚有80314元未支付。现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6日,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安保洁服务合同》1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保安人员提供保安服务,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负责甲方的安全保卫和治安工作,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乙方向甲方派遣2名保安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洁服务,对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保洁区域进行日常保洁服务。乙方向甲方派遣5名保洁员。合同有效期为1年,服务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合同服务期内,甲乙双方约定服务费为保安每人3100元/月,保洁每人2800元/月,每月服务费合计20200元。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5日前支付。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当日,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始向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保安、保洁服务。2021年4月27日,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好时光餐饮服务俱乐部向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转账4026元,用途载明“保安公司3月份工资”。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分别于2021年5月6日、6月1日、7月1日、7月22日、8月9日,向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好时光餐饮服务俱乐部开具金额为20200元、20200元、20200元、14140元、5574元的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8月7日,因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保洁费用,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保安、保洁人员,不再提供保安、保洁服务。

上述事实,有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保安保洁服务合同》、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各1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安保洁服务合同》后,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提供保安、保洁服务的义务,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因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已于2021年8月7日撤回保安、保洁人员,且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服务费4026元,故扣除已付服务费,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8月7日期间的服务费8031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金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3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实收904元),由宁夏好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履行告知书

本告知书效力等同于执行通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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