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乐县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康乐县守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康乐县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5万元(截止2021年10月25日)并承担自2021年10月26日直至付清本息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壮大康乐县畜牧业发展规模,提升质量和效益,进一步稳固被告在助农增收、产业脱贫中的基础性地位,解决被告养鸡所需经费,经请示县政府同意,2019年9月25日,被告康乐县守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康乐县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为此双方签订了投资(借款)收益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康乐县守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期支付利息(投资收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依约履行反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为确保产业脱贫资金安全,维护农民畜牧发展资金的合法权益,原告康乐县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康乐县守义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由奴思将用来发展畜牧业的1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账户为×××马由奴思个人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往来户明细表、个人账户明细表为证(注:附在卷内),并将部分款项挪作他用,其行为涉嫌犯罪,已将该案移于2021年11月12日送康乐县公安局,现该案由康乐县公安局审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乐县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5元因缓交,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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