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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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曹*、陈*支付工程款1456393.78元”;第二项即:“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曹*、陈*支付逾期利息63353.13元”; 二、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在858134.09元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支付责任”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在1519746.91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许**、曹*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的全部上诉请求; 五、驳回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40元(许**、曹*已预交),由许**、曹*、陈*负担22801.28元;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38.72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1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33.18元(许**、曹*已预交)由许**、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0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已预交),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0元(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