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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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沁阳市山王庄怀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称,原告从沁阳市沁杰物资有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1058***379758,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伟花木专业合作社。票据的后手相继为:佛山市南海榕山园林花木场、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沁杰物资有限公司、沁阳市山王庄怀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500000元;2、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6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决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立案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