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袁俊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偿还借款5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借款金额3万元从2017年8月3日起,借款金额10万元从2018年3月24日起,借款金额4万元从2017年10月30日起,借款金额3万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借款金额8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借款金额从2018年1月18日起,借款金额29000元从2018年1月18日起,借款金额6万元从2018年2月8日起,借款金额7万元从2018年3月3日起,借款金额4万元从2018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判决规定付款日止;上述利息计算应抵扣袁俊山已支付的6500元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本院不作调整;二审案件受理费9970元,由上诉人袁俊山与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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