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会治安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吴**、吴**、许**各项经济损失152455.5元;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吴**、许**赔偿款191205元; 三、原告吴**、吴**、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赔偿款31819元,并返还被告陈**垫付款50000元; 四、第二项与第三项冲抵后,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吴**、许**赔偿款109386元; 款汇账户名:石首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平支行,帐号:8201××××605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吴**、吴**、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陈**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7004元,由原告吴**、吴**、许**负担4903元,被告陈**负担2101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976元,由原告吴**、吴**、许**负担693元,被告陈**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