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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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顺安远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定的事实:河北顺安远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立案,河北顺安远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0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14859.55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11月11日对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81×××49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另查,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显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号81×××49系其于2020年4月9日在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荣盛·君兰苑1#-3#、10#、13#、S1#、S3#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工生存权的保障,在执行中应当予以适用。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冻结的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81×××49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本院冻结该账户行为发生在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之后。根据上述条例精神,法院不宜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故本院冻结上述账户的行为不当,应当撤销。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81×××49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