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