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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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退还保证金48000元;驳回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支付未付房租54400元”为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支付房租26666.5元;

三、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何*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驳回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何*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已预交),由何*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23.63元(何*已预交),由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负担292.86元,由何*负担430.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已预交),由拉萨城中九夜摄影馆负担591.4元,由何*负担56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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