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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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 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浩龙、覃卫娜、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浩龙、覃卫娜、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